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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适应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,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,防止非法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,更好地维护毕业生、用人单位和学校的权益,使校园招聘规范化、制度化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所有校内举办的全日制本、专科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(招聘会、企业宣讲会、信息发布会、就业咨询会等)均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,校内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此类招聘活动。就业指导中心可以委托各院(系)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院(系)毕业生招聘活动。各院(系)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,但须报就业指导中心备案。
第二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1、用人单位到学校举办招聘活动应首先到就业指导中心报到登记,并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证件,确定招聘形式、范围、时间和地点。用人单位必须出具:单位法人资格证明、“营业执照”或“注册证”,特殊行业(如新闻出版、医药卫生、娱乐演出等)必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;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;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毕业生,必须出示本单位的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件。
2、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自愿的原则,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、数量、条件、以及可以公开的待遇等相关信息。
3、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用人单位进校招聘毕业生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,招聘活动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,遇特殊情况,可另行安排。
4、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,不得采用诱骗、欺诈、强行或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。
5、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,保护毕业生的隐私。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6、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,进行秘密面试活动,就业指导中心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,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。
7、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,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财产、证件做抵押。
8、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校园的其它管理规定。
第三条 毕业生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1、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凭学生证(卡)、《就业协议书》、《推荐表》、《个人简历》等材料入场。
2、毕业生在参加招聘活动时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,遵守会场秩序,要注意文明礼貌,举止大方。
3、毕业生应诚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,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,责任自负,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。
4、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已通过用人单位面试进入签约程序的毕业生,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它招聘活动。
5、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要尽快将协议书上交院(系)学生工作办公室,便于进入毕业工作下一流程。
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本办法解释权在就业指导中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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